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永安顺物流有限公司 沈阳锦程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永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锦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14960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