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尼康(福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扬州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册上使用安尼康(福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叠螺污泥脱水机机械装置图形作品; 二、扬州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安尼康(福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安尼康(福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安尼康(福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00,由扬州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