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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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本金19,666.92元、利息659.82元、滞纳金1,010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合计21,336.74元,并按约定违约收费标准继续支付利息及滞纳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