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直机关服务中心 福州安信捷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安信捷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坐落于福州市××路××号房××楼××层××室××楼××层××房××钢架厂房交还给原告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 二、被告福州安信捷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1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上述第一项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