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裕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和《关于调整混凝土单价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湖北裕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石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86255元,支付利息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收百分之三十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68元,由被告湖北裕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