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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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辰优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辰优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大悟县志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偿还货款24874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被告湖北辰优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