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兴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租金、汽吊费用235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5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塔工起重机租金、汽吊费用5209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20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28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兴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2元,减半收取为3126元,保全费2171元,合计5297元,由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