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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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化市安丰镇三庄游泳馆、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兴房证安字第××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房屋及[兴国用(2014)第3449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原告,并自行将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拆除、游泳池填平。 二、被告兴化市安丰镇三庄游泳馆、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土地占有使用费16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兴化市安丰镇三庄游泳馆、***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58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