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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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和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截止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罚息及复利1122672.18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安徽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安徽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庆市和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商城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8000000元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452元,由被告安徽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