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蒙山飞达针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蒙山飞达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广西蒙山飞达公司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将放置在广西蒙山飞达针织有限公司北面第一个车间西边的576平方米房屋内的机械设备搬离,并将租赁房屋清理干净后交付给原告广西蒙山飞达针织有限公司使用; 三、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赔偿租金损失(租金从2020年5月1日起至租赁房屋实际交还原告之日止,按月租金5100元计算)给原告广西蒙山飞达针织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