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
柳州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交纳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2595.29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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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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