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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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237.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此后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0925%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 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