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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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5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1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50元,原告***负担2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普通程序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6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