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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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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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品优园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使用与原告椰树牌椰子汁商品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河南品优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河南品优园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