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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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5000元; 二、被告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75000元之日止的利息(以8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被告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自律师费5万元、担保保险费3240.55元; 四、被告***、***、***对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14126元,由原告***负担104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0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熟客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