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婺兴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金华市林海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予履行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包括2019年9月5日前未付利息1371111.11元,及按原合同约定计付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债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后,就其已履行的债务,可向主债务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直接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9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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