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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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项城市百文有限公司 项城市百货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项城市百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33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分别自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8日、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1月12日开始,以120000元、150000元、90000元、40000元本金为基数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项城市百货公司对上述4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项城市百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5元,由被告河南省项城市百文有限公司、项城市百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