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罗山县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上诉人罗山县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4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981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被上诉人罗山县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