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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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同创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中第三项判决。即“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变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判决“确认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73297.08元”为“确认被上诉人***享有上诉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7814011.29元”; 三、变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对上述欠款从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资产中优先向原告***支付”为“被上诉人***上述工程款债权在信阳金上海湾二期项目5号住宅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881元,由上诉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被上诉人***负担13881元。鉴定费9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