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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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42.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1208.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5.50元,被告***负担94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担196.50元。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