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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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江城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财产保全费3349元,共计8049元,由***负担800元,***、***负担72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负担900元,***、***负担8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