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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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其已经向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永定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支付过的贷款150660.75元及下欠协议款4500元,共计155160.7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办理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大定房证字第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定国用92字第1××9号)的过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反诉费2900元,共计8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