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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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前进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湖南前进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支付利息7224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42元,由被告湖南前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