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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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对原告鞍山市锐盛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在辽宁新宇钢丝绳有限公司厂区内8捆碳素钢盘条(批号为“332009105”1捆,批号为“332009520”的3捆、批号“332009253”的1捆、批号为“332008972”的2捆、批号为“332006521”的1捆)进行强制执行; 二、原告鞍山市锐盛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辽宁新宇钢丝绳有限公司厂区内8捆碳素钢盘条(批号为“332009105”1捆,批号为“332009520”的3捆、批号“332009253”的1捆、批号为“332008972”的2捆、批号为“332006521”的1捆)的所有权。 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