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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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临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 二、衡阳市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临沂市宇恒机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44833元及利息(利息以104483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临沂市宇恒机械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16.3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临沂市宇恒机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7907.32元、衡阳市华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3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