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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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9.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莘州集团已支付的利息229333.33元); 二、被告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9.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莘州集团已支付的利息216万元); 三、被告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7万元; 四、被告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向原告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