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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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2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二、变更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2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判决送达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围带河项目工程利润分红款106000元。 三、变更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2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判决送达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围带河项目工程利润分红款106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5元,由上诉人***、***负担3000元,由上诉人***负担32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