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烟台佳信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0执205号 被执行人王桂云,女,汉族,现住山东省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王桂云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桂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9989元,由本院缴付国库;二、王桂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评估费5000元,由该院转付烟台佳信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桂云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支付5571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桂云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将上述款中的49989元上缴国库,5000元过付给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评估费,执行费725元由王桂云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鲁10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