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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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偿还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承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临清农商行王庆法各承担1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