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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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特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济宁昊蕴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金特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依(济宁农商行)流借字(2018)年第0102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为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山东金特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鲁(2018)金乡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5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享有抵押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1282.602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51元,由被告山东金特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宁昊蕴天成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