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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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佳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81民初301号 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峨眉山市佳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337738975M。 法定代表人:何云霞,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佳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远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梦琴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