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恋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2民初5415号原告:贺燕峰,男,199**年3月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2民初5415号原告:***,男,199**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北京恋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闫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员工。原告***与被告北京恋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恋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被告恋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恋嘉公司退还租金5553元、押金300元、卫生费282元;2.判令恋嘉公司支付违约金1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恋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8日,***、恋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居住期间,2020年10月31日原房东找到***要求其搬离房屋,***当天找到恋嘉公司核实搬离事实,恋嘉公司向***出具收条一份,承诺退房后30个工作日后把款项退还到银行卡内。但恋嘉公司至今未退还任何费用。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恋嘉公司答辩称,押金300元认可,退房时没有明确的退房程序,原告的收条没有盖章,因此退房租金和卫生费不认可,不应退这么多,不认可违约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8日,***与恋嘉公司签订《住宿合同》,约定恋嘉公司将其接受委托管理出租的某房屋租予***使用。租赁期自2020年8月9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租金每月1700元,押金3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向恋嘉公司交纳房租至2021年2月8日。2020年11月1日,恋嘉公司为***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交来新建村X#X-Xx(3号次)《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押金收条一张、房屋钥匙、押金6135元。租赁期限从11.1开始退3个月8天房租5553+卫生费282+押金300。公司规定租户办理退房后30个工作日后公司会联系您,把押金退到银行卡里。至本案开庭之日,恋嘉公司未按照承诺给付***任何款项。庭审中,***称涉案房主称要使用房屋要求其搬走,其于2020年11月1日将钥匙归还给恋嘉公司,并提交了微信公众号上的退租结算截图用以证明双方已经办理了退租手续,恋嘉公司认可线上退租手续,但不认可线下双方办理了退租手续。因恋嘉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关于双方未办理退租手续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与恋嘉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因房主收回房屋导致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恋嘉公司向***出具了欠条承诺于办理退房后30个工作日后退还未使用租金、卫生费及押金,但恋嘉公司至今仍未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实属不妥,故***要求恋嘉公司退还租金、卫生费及押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恋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押金300元、租金5553元、卫生费282元,以上共计61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恋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宋剑涛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法官助理贺娜书记员刘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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