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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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兴源箭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铁匠营京北修建队 |
类型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异35号案外人:张莹,男,1985年6月**日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异35号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兴源箭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市兴源箭河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14民初9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恢1063号]过程中,案外人***对本院要求北京市铁匠营京北修建队协助执行的拆迁补偿款中的1300平方米独栋楼房的补偿款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所提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晶晶审判员梁永胜审判员王慧霞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书记员柳金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