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方庄万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8民初494号原告:北京方庄万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8民初494号原告:北京方庄万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0425952E。法定代表人:黄小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965年9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双军(***之父),****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秋(***之母),****年**月**日出生。原告北京方庄万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庄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庄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双军、郑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庄物业公司诉称:我公司为北京市密云区x提供物业管理工作。被告是x号房屋的业主。被告未缴纳2018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的物业管理费。故我公司诉于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北京市密云区x号房屋2018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期间的2年物业管理费和卫生清运费5271.6元(141.1㎡×1.50元/月×12个月+96元/年)及滞纳金962.07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2013年,我购买了北京市密云区x号的房屋,2013年4月办理了入住手续。2018年4月以前的物业费,我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均已付齐。2018年5月,小区进行下水道改造时,把我方居住的单元楼层下水道给堵住了,致使单元楼房的厨房排水全部从我家居住的二层厨房下水管道向上返,后我方自己进行了清理消毒。2018年11月、12月间,因为卫生间下水管道立管堵塞,单元楼房卫生间的污水从我家的二层马桶多次向上返,物业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及疏通措施,后我方自己找人将卫生间的下水管道进行了拆卸更改。拆卸下水管道后,发现管道内有电缆线堵塞。因为下水道的堵塞返水,致使我家被污水浸泡,同时还造成一层屋顶损坏,我方又对一层的屋顶进行了维修。下水道的返水,给我方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原告应减免我的物业费用。2019年4月5日,我向原告交纳2019年度的物业费时,原告不收取,非要我方将两年的物业费一并交纳,双方产生争议。因为2018年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问题,原告应予减免。2019年度的物业费,也并非我方不交纳物业费,而是原告未收。故此,原告不应该要求我方支付滞纳金。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庄物业公司为密云区x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被告***购买了北京市密云区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x号楼房),2013年4月办理了入住手续。2018年4月以前的物业费,被告已付清。2018年5月,久润花园东区污水管道改造期间,被告居住的x号楼房厨房下水管道向上返水,疏通后,被告对室内进行了清理。2018年11月,被告居住的x号楼房卫生间单元下水管道被电缆堵塞,致使单元卫生间的污水从其x号楼房的卫生间马桶处向上返污水,原告进行了疏通,但没有彻底排除堵塞返水现象。后被告另找其他施工人员,到一层将卫生间的下水管道拆除更改后,才将卫生间的下水管道堵塞返水现象彻底排除。双方对于2018年度的物业费减免事宜,协商未果。2019年4月,被告方向原告交纳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物业费,原告方未收取,要求被告将2018年度、2019年度的物业费一并交纳。原告未予交纳。2020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催缴通知单,要求被告交纳2018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期间的物业费5271.6元。被告收到通知后,未予交纳。因被告未交纳2018年、2019年度的物业费用,原告诉于法院,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卫生费及滞纳金。审理期间,被告表示同意交纳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物业费用。并表示保留因下水道返水造成财产损失的诉讼权利。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催款通知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密云区x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为久润花园东区的业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相应的物业等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物业费及卫生费,且被告表示同意支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2018年度,被告居住的房屋单元下水道出现堵塞返水现象,因原告未能及时有效的排除下水道返水问题,致使被告另找他人拆卸更改下水管道、清除堵塞物后,有效彻底地排除了下水道返水之现象。故此,对于被告提出的应减免2018年度的物业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减免数额,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予以酌情确定。因被告向原告交纳2019年度的物业费时,原告未予收取,也并非被告无故不交纳物业费用。故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北京方庄万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九年四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间的物业费及卫生费合计二千六百三十五元八角(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给付原告北京方庄万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四月至二○一九年四月期间的物业费及卫生费合计一千八百七十三元八角六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北京方庄万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北京方庄万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魏明山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法官助理王静书记员李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