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正大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盐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252元、交通费560元,以上费用共计19812元(被告***垫付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盐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13.8元,住***。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盐山支公司负担257元,原告***负担268元。鉴定费14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盐山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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