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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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正恒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好房东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好房东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海阳市正恒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000元、违约金50000元,以上合计209000元; 二、驳回原告海阳市正恒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原告海阳市正恒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10元,由被告威海好房东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