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海投生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淮安市广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金湖县供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淮安市广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58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30元,由被告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