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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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04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365.49元。 上列第一条、第二条判决的款项,赔偿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和平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跃龙支行,账号:800×××××××××××002。汇款时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负担54.4元、被告***负担54.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负担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