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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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47335.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款项汇入请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2065××××6322账号,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注明后果自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218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担1574元,原告***负担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