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26日的利息为2940元,之后利息以19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支付律师费11000元; 二、原告***就上述债务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宿房他证宿豫字第××号,所有权证号为201205719、201205720)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顺位为第二顺位); 三、被告***对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