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26日的利息为2940元,之后利息以19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支付律师费11000元;

二、原告***就上述债务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宿房他证宿豫字第××号,所有权证号为201205719、201205720)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顺位为第二顺位);

三、被告***对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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