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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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唯誉电机有限公司 嘉兴新晖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嘉兴新晖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唯誉电机有限公司货款2867765.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867765.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对被告嘉兴新晖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州唯誉电机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15元,减半收取计150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058元,由原告湖州唯誉电机有限公司负担321元,由被告嘉兴新晖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19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