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
永春华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永春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257.05元(不含华运物流公司已付赔偿款20000元,指定支付方式为汇款至***于莆田农商银行莆田××庄支行开设的账户6230××××8055);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15165.56元(不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已付赔偿款212800元,指定支付方式为汇款至***于莆田农商银行莆田××庄支行开设的账户6230××××8055);

三、驳回***对***、永春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负担196元,***、永春华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负担1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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