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晟煊建设有限公司 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晟煊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59631.2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4月10日按货款本金859631.2元计算;2019年4月1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货款本金659631.2元计算); 二、被告金华市晟煊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48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合计5万元; 三、驳回原告兰溪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72元,由被告金华市晟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