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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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85279.1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3018.3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977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3元,减半收取2116.5元,由原告***负担142.9元,被告人保荆门公司负担1973.6元;***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人保荆门公司负担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