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 郑州精华实业有限公司 诸城市清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杰瑞达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原青海威德特种糖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签订的《合同》及2016年5月11日签订的《带式真空过滤机技术协议》; 二、被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416450元、返还定金426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合计1922450元; 三、被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取回DU92.8-3200橡胶带式真空过滤机一台,由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6元,由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负担6488元,被告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