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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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曹万洁医疗费用损失50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曹万洁伤残费用损失84511.91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990.24元,其余原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