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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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欠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005.98元(截止2021年1月16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逾期利息、违约金(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