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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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大自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意能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意能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代理费7万元; 二、被告北京意能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意能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印刷费2400元、发传单人工费2800元;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4元,由原告***负担38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意能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意能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