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岱山广华骨伤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物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50710元,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尚需支付4071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37702元; 三、被告***赔偿给原告***诉前鉴定费1900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应履行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2元,由被告***负担400元;诉中鉴定费2470元,由原告***负担147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