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亳州市金锐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合法合理损失共计36,994.1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合法合理损失共计11,296.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负担153元,由被告***负担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